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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股权转让金逾二年 男子被判还本付息
发布时间:2014-01-10 13:47:34


    本网讯(赖见兴)  接手别人的股份超过两年,却一直拖欠部分股金不支付,结果被他人告上法庭。1月9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宝明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刘礼军支付股权转让金17万元,并按月利率1.8%支付自2011年12月4日起的利息。

    2010年1月25日,原告刘礼军与案外人陈某、张某签订了《合伙投资协议书》,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建材公司,三股东各占公司三分之一股份。协议签订后,三股东均按协议约定缴清了自己的出资份额。其后,原告刘礼军向另二名股东提出退出合伙,二人表示同意但无钱购买原告的股份。

    2011年12月3日,原告刘礼军经另二名股东同意,与被告王宝明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将其建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被告王宝明,价款为37万元;被告应在协议签订后15日内,先支付20万元,其余17万元被告保证在2012年10月1日前支付给原告,月利率按1.8%计算。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被告王宝明已支付给原告刘礼军20万元,尚欠17万元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一直拖欠至今。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17万元股权转让金,并按约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刘礼军在征得建材公司另二名股东同意后,将自己在建材公司的股份转让给被告王宝明,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系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双方均应遵守执行。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股权转让金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该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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