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讨工资被殴打诱发精神病 雇主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4-01-09 11:10:13


    本网讯(盛月辉)  一男子被用人公司无理辞退,追讨工资不成闹纠纷,并由此而诱发了精神病。2014年1月7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铜鼓物流营业中心赔偿原告张小勇医疗费17695.37元、检查及鉴定费1351元,误工费5372元、交通费684元,合计25102.37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2年7月2日,原告张小勇因父亲去世而回家就业,因一时未找到工作就应聘到铜鼓物流营业中心做搬运工,几天后因原告体力单薄,该中心将其辞退。原告得知后要求领到工资后再走人,结果工资没有结到,反与该中心工作人员温武国、唐维等人发生纠纷,气愤的原告当即精神失控被激化、诱发出精神分裂症,几经治疗,效果都不大,不但丧失劳动能力,日常生活都要依靠母亲护理。经宜春赣西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症,此次纠纷是发病诱因。

    被告温武国、唐维也因殴打致伤原告,被公安机关处以各罚款500元的治安处罚。后该中心只愿意支付原告因被殴打致伤产生的医疗费,而对原告的精神病治疗费、误工费及护理费拒绝支付。

    原告只能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肢体受伤的医疗费、误工费、终身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计649975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张小勇身体受到伤害是因被告铜鼓物流营业中心辞退且未结到工资的情况下与铜鼓营业中心工作人员发生冲突过程中造成的,实施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是被告温武国、唐维,而这两人是铜鼓物流营业中心的工作人员,其二人是在执行职务中与原告发生冲突致原告损害的,依照相关规定,民事责任应由其所在的单位承担。

    张小勇主张的肢体受到伤害医疗费应在法医鉴定限额范围内结合医疗费票据来确定,误工费应以原告住院天数加出院后医嘱建议休息的天数计算。对于江西精神病医学司法鉴定所认定原告目前无精神病,但由于精神病多样性和复杂性,依现有的证据尚不能完全排除2012年8、9月间在赣西鉴定所进行鉴定时原告存在精神分裂症的可能,也不能排除该精神分裂症与2012年7月7日原、被告之间发生的冲突不存在关联性。故对于当时原告为治疗、检查、鉴定精神病实际支出的费用被告应予承担。

    对于张小勇提出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终身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认定原告目前无精神病,故对于这些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