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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施工被涵管砸残 雇主被判赔近十万
发布时间:2014-01-08 10:53:12
本网讯(齐军仕 刘明朝) 受雇于他人做瓦工,却不慎被滚落的涵管砸伤。12月23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作出宣判,判令被告钱江和陆辉共同赔偿原告苏东经济损失99182.42元。 2012年8月,钱江和陆辉因承包了泾县某村“美好乡村”建设工程,遂吩咐工程领班叫人来做事,领班就介绍了苏东到工地具体从事瓦工。2012年9月25日下午,苏东在工地清沟时不慎被滚落的涵管砸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 经鉴定,苏东的伤情构成玖级伤残,其人工股骨头置换需后续治疗费用6万元。钱江和陆辉支付了苏东住院期间的医药费25923.88元及护理费3920元,其余经济损失未赔偿。苏东遂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3466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苏东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钱江和陆辉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苏东受雇于他人从事劳务活动,其未行使安全注意的义务,导致被涵管砸伤,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应自负部分责任,根据案情,法院遂酌定苏东承担20%的责任,钱江和陆辉共同承担80%的责任。经审查,苏东损失合计为161282.88元,扣除钱、陆已支付的费用外,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当事人系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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