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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买设备不付尾款遭起诉被判限期支付
发布时间:2014-01-08 11:52:03


    本网讯(毛伟)  一公司购买一台价值百万的大型设备,却拖欠6万余元的尾款不支付。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铅山县银龙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铅山银龙公司”)限期支付给原告上海安伟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安伟公司”)货款人民币6万余元及其利息。

    铅山银龙公司向上海安伟公司购买一台价值百万元的大型设备,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了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合同签订后,上海安伟公司依约发货,铅山银龙公司支付了大部分货款,拖欠尾款6万余元一直未付。上海安伟公司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铅山银龙公司辩称不付尾款属实,但事出有因,系原告提供的一台电动蝶阀不能使用导致,但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的答辩意见,因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尾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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