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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部分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被判赔违约金
发布时间:2014-01-09 09:32:39
本网讯(毛伟)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部分履行,违约方被诉30%违约金。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审结了该起股权转让纠纷案,判决被告张华于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程辉股权转让款37万元及30%的违约金17.1万。 2011年11月11日,程辉将其在某修理厂持有的股权以5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约定了30%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张华只支付了20万元,余款37万元至今未付。程辉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华与原告程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是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张华应当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合同中约定30%违约金,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法院院予以支持。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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