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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房产权属又反悔 法院判决促履行
发布时间:2014-01-07 10:57:42
本网讯(刘肇玄) 陶某和赵某登记离婚时,协议确定共有房产归陶某所有,但赵某事后反悔,拒不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日前,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物权确认纠纷案件,保护了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陶某与赵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博望区博望镇购置了一套商品房,该房产登记在其二人名下。2011年7月,陶某与赵某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该套商品房归陶某所有。后陶某在房产变更登记时,赵某反悔不予协助。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登记离婚时对共同房产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关于变更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法院依法判决该商品房归陶某所有,赵某限期协助陶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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