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叔嫂合资建房起纠纷 法院调解唤亲情
发布时间:2014-01-07 15:09:16


    本网讯(李娟)  为了让儿子有房娶媳妇,丧偶十多年的嫂子决定和小叔子在县城共同出资建一幢四层楼房,岂料房子未完全建好,双方就发生纠纷。2014年1月6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了一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件,原告支付了15000元补偿款给被告,原告对合资所建的三、四层楼房依法享有所有权且被告协助原告将房屋过户在双方名下。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系兄嫂弟关系。2010年10月20日,被告陈某以108000元获得坐落于新干县城的9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1年7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合资建房协议》,将该建房用地定价30万元,王某支付15万元给陈某作为购买费后再共同出资建造房屋。

    协议签订后,原告王某依照约定支付了地皮款,原、被告双方一起打地基,陈某负责一、二层的建房,王某负责三、四层的建房。2013年5月24日,被告陈某向新干县房地产管理局取得房权证。因房权证上仅有被告陈某一个人的名字,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合资建房的真实意思系被告享有一二层楼房所有权、原告享有三、四层楼房所有权,这不仅在《合资建房协议》中有体现,且原、被告庭审中均予以认可。双方矛盾的源头系建房过程中,原告一直在外打工,委托其娘家亲戚来照顾,而被告王某在建房过程中管理更多。

    鉴于原、被告的亲情以及当前的房价市场行情,承办法官在庭审后主动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承办法官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合资建房协议》中的条款以及对原、被告双方的经济条件、房价市场、亲情等方面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通过承办法官反复细致地做调解工作,最终原、被告达成上述调解协议,且双方均表示以后住在一幢房子中要互帮互助,把日子过红火起来。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