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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约定逾期利息 卖家索赔万元利息被驳
发布时间:2014-01-07 16:38:56
本网讯(韦文斐) 一男子给水泥公司供应煤灰,结算时该公司拖欠部分货款一直未付,男子遂将水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支付尚欠货款及逾期利息。2014年1月6日上午,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河池市大山水泥公司偿还所欠原告马明本金779772元。由于合同未约定,原告追索的逾期利息11995元化为泡影。 2013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黑色粉煤灰,价钱为90元/吨,具体交货时间及供应量以被告电话通知为准。合同签订后,应被告的要求,自2013年4月7日至6月27日,原告先后向被告供应了煤灰共计13559.57吨。6月30日,原告在与被告进行结算时,被告以资金短缺为由,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779772元一直未予支付。 2013年10月9日,原告在多次向被告追款无果之后,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货款本金779772元及利息11995元(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所诉请的欠款本金没有异议,但因合同中并无逾期还款利息的相关约定,被告遂请求驳回原告的利息诉求。 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合同符合《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系当事人双方意愿的真实表达,是合法有效合同,法院予以认可。被告理应清偿所欠原告的欠款本金。但合同中确实并无有关逾期还款利息的约定,原告亦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对于原告的利息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欠款本金779772元;驳回原告的利息诉求。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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