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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离家出走六年 丈夫诉离婚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4-01-07 16:48:09


    本网讯(吴河贤 郑纬云)  小伙邹叶和姑娘马雨在外打工相识、相知,最终走进婚姻的殿堂。但是好景不长,2007年孩子三岁时,马雨突然离家出走,一走就是6年多,至今杳无音讯。近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准予原告邹叶和被告马雨离婚。

    原告邹叶与被告马雨在外打工期间相识并自由恋爱,然后在一起同居生活。2006年5月19日,马雨生育一男孩,小孩出生后一直由原告邹叶和被告马雨的父母共同抚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7年农历正月,被告马雨独自一人出外后,至今没有回来,也没有跟家里人联系,双方分居已有6年多时间。

    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邹叶于2008年在家建造了一栋两层混凝土结构的房屋,使用面积127平方米,并因此借了一些外债。此外,原、被告双方添置了一些日常生活用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邹叶与被告马雨虽是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但被告马雨没有珍惜夫妻感情,于2007年农历正月独自一人出外后,至今没有与原告邹叶联系,双方分居已有6年多时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邹叶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与事实法律相符,法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马雨至今没有与原告邹叶及其亲属联系,双方共同生育的小孩应由原告邹叶抚养,小孩抚养费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予以考虑。据此,法院遂作出判决:准予原告邹叶和被告马雨离婚;共同生育的男孩由原告邹叶抚养成人,小孩抚养费由原告邹叶负担,小孩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座落在余江县某乡邹家组的房屋归原告邹叶所有,其他财产,现在原告处的归原告所有,在被告处的归被告所有;夫妻共同债务,谁借谁还;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邹叶负担。(文中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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