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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款又转借 到期无法收回被判还本付息
发布时间:2014-01-06 16:03:22


    本网讯(赖见兴)  通过朋友介绍向朋友的朋友借款,然后转借给他人做生意,到期后由于未能收回借款,结果被他人告上法庭。1月3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来金应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张前根借款5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3年5月19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被告黄祖兵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3年1月19日,被告李来金通过朋友即被告黄祖兵的介绍,向原告张前根借款5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每月付息,借期6个月。

    原告张前根碍于与被告黄祖兵的朋友情面,答应借钱给被告李来金,同时要求被告黄祖兵签字担保。随即被告李来金向原告张前根出具了1张借条,被告黄祖兵则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原告张前根当日即将5万元借款付给了被告李来金,被告李来金收到钱后,将该5万元钱转借给自己的朋友陈某做生意。此借款到期,被告李来金仅支付了2013年5月18日前的利息,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因陈某做生意亏损一直未支付,原告多次向两被告追索未果,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李来金向原告张前根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李来金应当按约归还借款本息。被告黄祖兵作为借款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但未与原告约定保证方式及担保范围,应当对被担保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原告张前根起诉要求被告李来金归还借款并支付拖欠利息、被告黄祖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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