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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高手”右侧超车身亡被判自担五成责
发布时间:2014-01-06 09:37:43
本网讯(余志刚 莫孟姣) 一市民自恃自己摩托车驾驶技术高超、娴熟,便强行从右侧超车,未曾想碰上前车右转弯,导致两车刮擦,自己跌入大车轮下被碾身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认定,摩托“高手”与肇事司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发后,死者家属以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死者和肇事司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违背了客观事实和相关法规,应当由肇事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为由,将肇事司机、实际车主及挂靠单位三方告上法院。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肇事车辆所有人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9万余元,车辆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2年12月2日13时许,高尚吉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沿金城江区江北西路由火车站往龙江二桥方向行使,13时46分行至金城江区江北西路沿江停车场路口时,遇有陈建东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同向行驶并实施右转弯,由于高尚吉驾车从前车右侧超越,而陈建东驾车右转弯时未察明车右侧路面情况,致使重型自卸货车右前轮与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刮擦后高尚吉跌入重型自卸货车下面被货车碾压,造成高尚吉当场死亡及轻便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款11万元,陈建东支付了丧葬费1.7万元。高尚吉家属认为,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高尚吉与肇事司机陈建东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违背了客观事实与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由肇事司机陈建东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高尚吉的家属将肇事司机陈建东、实际车主王新及车辆挂靠单位河池市玉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玉通公司)三方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2766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交警部门是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定机关,有权对交通事故发生后进行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该事故中,高尚吉驾车超车时未从前车左侧超越;被告陈建东驾车右转弯时未注意观察车辆右侧道路状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故双方的行为均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相关规定。河池市公安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结合相关规定和事故证据就该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认定高尚吉和陈建东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的事实清楚,法院予以确认,法院并以该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认定的责任作为定案的依据。对原告认为应由被告陈建东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高尚吉无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被告王新系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车主,该车挂靠被告玉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被告陈建东系王新雇请的司机,现被告陈建东与高尚吉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的规定,对被告陈建东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其雇主被告王新承担,被告玉通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由被告陈建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因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巳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给原告11万元赔偿款,因此,在原告应得的赔偿款中应先予以扣除,余下部分,再由原、被告按各自承担五责比例分担。据此,法院综合案情作出了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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