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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外出并与妻子离婚躲债被判连带偿还
发布时间:2014-01-03 11:11:29
本网讯(黄聪 刘兴) 丈夫因购房向朋友借款72000元之后,不仅不还款,反而于春节后外出躲债,音信全无,更是与妻子离婚,企图规避还款义务。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黄星民、冷贤英归还原告余茂林借款72000元并承担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且二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黄星民与被告冷贤英于2011年1月11日登记结婚,2013年1月18日登记离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余茂林与被告黄星民系朋友关系。2011年7月,被告黄星民因购买房屋急需资金,便向原告余茂林借款60000元。约两个月后,被告黄星民归还给原告余茂林30000元。此后,被告黄星民又多次向原告余茂林借款。 2012年12月7日,原告余茂林与被告黄星民对此前的借款及利息进行了结算,并由被告黄星民向原告余茂林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注明:“今借到余茂林人民币柒万贰仟元正,此据,今借人黄星民,2012年12月7日。”2013年春节后,因被告黄星民外出躲债,原告余茂林又无法联系上被告黄星民,加之得知二被告办理了离婚手续,便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因购房向原告借款,其借贷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的诉请应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被告冷贤英辩称该借款其不知情且未用于家庭生活和经营,而被告黄星民承认该借款用于了购房且被告冷贤英是知情的,并且共同归还过原告30000元,其辩称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且用于购房,此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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