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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写欠条诉称受胁迫 证据不足被判还款
发布时间:2014-01-03 10:52:21


    本网讯(谷原忠)  借款人欠款到期不但不还,还辩称自己是在胁迫情况下书写欠条。2014年1月3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高丰宇给付原告李达宁欠款25000元。

    原告李达宁与被告高丰宇原是生意关系,被告高丰宇从原告李达宁处购买种子,然后再卖给农户,从中赚取差价。后经过结算,被告欠原告共计45000元,并于2013年4月28日为其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并未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后来,因原告生活困难急需用钱,便向被告索要债务,被告答应解决原告燃眉之急,先行偿还20000万元,并于2013年5月13日予以兑现,原告当即向其出具20000元收条。余下的2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未果,故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余下的25000元欠款。

    在诉讼中,被告承认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但是辩称2013年2月18日出具的欠条是在受到胁迫情况下而出具的,实际上自己并不拖欠原告的钱。既然原告恶人先告状,那我方就要求原告返还以前偿还的20000元。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邀请了朋友于某作证。而于某只证实在欠条出具的前一个月左右,双方在饭店吃饭过程中因债务问题发生过争执,并发生厮打,此后被服务员拉开,各自回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债务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民事债务法律关系中,欠条是最直接的证据,若无充分的证据予以推翻,则应作为定案的依据。本案被告虽然提供了证人于某的证言,但其证明的内容无法证实该欠条系胁迫所致,且该证人证言系孤证,无其它证据佐证,故其证明力并不足以推翻该欠条。

    另外,该欠条签订后,原告索要债务时被告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即偿还了20000元,有原告为其出具收据为证。因此,该欠条应作为定案依据,故对于被告辩称欠条是受胁迫所出具的主张不予以支持。鉴于上述情况,法院作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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