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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民工被砸致腰椎骨折 老板被判担七成责
发布时间:2014-01-06 10:13:51
本网讯(熊小辉 许君龙) 刘杰受雇于王涛经营部不锈钢加工店,专门加工不锈钢防盗网,在工作的过程中,因小孩玩耍不慎将氩气瓶推倒,砸伤刘杰致其腰椎骨折。在刘杰找王涛赔偿无果的情况下,刘杰一纸将王涛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务工时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56700元。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因提供劳务受伤的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王涛承担70%的责任,赔偿各项损失39690元。 被告王涛在华容县插旗镇墟场经营不锈钢加工,2013年10月1日,被告王涛打电话邀原告刘杰来华容县插旗镇墟场店里加工防盗网,伙食及加工工具材料由被告王涛负责,约定报酬按每平方米10元计算。2013年10月2日上午,原告在加工不锈钢过程中,因氩气用完,原、被告两人将新换的氩气瓶放置于带有坡度的门口,致使被告小孩玩耍时将氩气瓶推倒,砸伤原告刘杰腰部。原告刘杰受伤后,被告王涛随即将原告送往华容县二人民医院治疗,因病情较为严重当日转华容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腰椎2-4左侧横突骨折。同年11月6日出院,共住院35天,花费医疗费用9774.37元。 住院期间,被告王涛支付了全部的住院医疗费用,并支付给原告住院伙食费等费用总计1400元。经鉴定,原告刘杰属于九级伤残。 被告王涛辩称,被告将防盗网包工给原告,双方应为承揽关系;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小孩推倒钢瓶将原告砸伤,原告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原告没有构成九级伤残,被告已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不需再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王涛经营不锈钢加工而邀原告刘杰为其加工不锈钢防盗网,原告以自身的技能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指定原告的工作场所,且被告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工具,并为原告提供食宿,原告以每平方10元计算报酬,原告所提供的劳务是被告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部分,足以认定为劳务关系,故对被告主张双方为承揽关系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提供劳务者在从事劳务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提供劳务者对自身的人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原告将氩气瓶放置于带有坡度的门口处,忽视了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法院酌情认定原告承担30%的责任,被告承担70%的责任。在庭审中指定被告在开庭后十日内向法院递交重新鉴定申请并办理重新鉴定手续,被告到期未申请重新鉴定,且鉴定真实合法,予以确认。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王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刘杰的各项经济损失39690元。(以上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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