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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加盖房屋致他家房屋下沉被判担六成责
发布时间:2014-01-06 14:25:11
本网讯(毛伟) 邻居家加盖房屋,导致自家的房子沉降,出现多处裂缝、渗漏。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审结了这起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判决被告周泉承担60%的责任。 被告周泉于1996年在铅山县永平镇东门中山路建成一栋两层砖混结构楼房。1999年,原告李蒙紧邻周泉楼房建成一栋砖混结构二直二层楼房,两房外墙基础间距仅为10厘米。2009年,周泉经批准在原楼房基础上加建了二层。之后,李蒙发现其楼房出现沉降及多处裂缝、渗漏,经与周泉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原告李蒙的房屋经进行质量鉴定,意见为:原告楼房裂缝产生是受被告楼房加层后因基础持力层承载力和基础宽度不能满足上部建筑荷载而产生基础下沉,原告楼房基础受被告楼房基础下沉影响产生附加应力,使原告楼房附加沉降一至二层墙面及地面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是主要原因,从而使原告楼房使用年限减少,建议原告楼房应加以修缮消除居住安全隐患,并评估了原告楼房损害价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相邻各方应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角度处理好相邻关系,任何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得妨碍或损害他方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被告周泉在其房屋加层的行为是导致原告房屋损害的主要原因,因此,被告应对原告房屋损害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李蒙在楼房动工建设时,房屋基础未与被告房屋基础保持安全间距,与被告房屋基础间距仅为10厘米,是导致原告房屋受到被告房屋加层后产生下沉的附加应力影响的另一原因,原告自身亦应对其房屋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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