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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经济状况是否会影响赠与约定?
作者:郭仕伟 发布时间:2014-01-06 10:32:19
【案情】 为喜迎六十大庆,A校向各位校友发出邀请函,希望大家回到母校共享喜悦时刻。B公司总经理于某为感激母校培育之恩,决定在母校校庆时捐款伍拾万元作为该校基础设施改建费用,并回复邀请函,做出了自己的承诺。就在A校校庆前夕,B公司遭遇不测,一单很重要的货物发生意外,致公司陷入低谷,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周转资金迅速紧张起来。A校校庆之际,于某告知A校无法拿出约定的资金,希望撤销赠与约定。问于某能否因为自身公司资金恶化而要求撤销赠与?A校能否拒绝? 【分歧】 关于本案例,出现了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于某不能因为公司资金出现困难而撤销赠与约定。原因是根据《合同法》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即使于某公司财务出现状况,也应该继续履行赠与约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于某可以撤销赠与约定,原因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也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于某公司财务恶化,因此可以撤销赠与约定。 【评析】 根据相关规定,本文支持第一种观点,认为于某不能因为公司财务出现状况而撤销赠与约定,其应该继续履行赠与合同。原因如下: 本文涉及赠与合同能否撤销问题。这主要看赠与合同的性质如何。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案中,于某约定将捐助伍拾万元踊跃母校的基础设施建设,这是一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捐助,因此,于某是不能撤销赠与的。 另外一个问题是于某在校庆前公司财务恶化了,假设于某不能拿出伍拾万元该如何实现捐赠目的?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利益,《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也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这看似可以让于某免责的条款其实不然。法律规定了赠与人在经济状况发生恶化时是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但是这不表示赠与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好转以后的免责。 《合同法》的这条规定保护了赠与人的利益,但这只是暂时性的中止履行义务行为,并不代表可以撤销赠与人的义务。上文提到捐赠给学校属于公益性质的赠与,那么是不能被撤销的。因此,于某的公司待经济状况好转以后,没有出现财务恶化的情形下,于某需要继续支付伍拾万元的赠与约定。因此,于某不能因为公司出现财务恶化就能够撤销赠与约定。 (作者单位: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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