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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被狗咬伤留疤痕需美容 饲养人被判赔款
发布时间:2014-01-02 16:56:42
本网讯(张雁) 张建被贺琛饲养的宠物犬咬伤后产生疤痕,在美容院治疗产生相关费用,遂起诉贺琛索赔。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判决贺琛赔偿张建后期医疗费5200余元。 原告张建起诉称:原、被告是邻居关系,2013年9月20日晚上8点左右,原告正准备出门去参加朋友的宴会,被居住在同一小区的被告贺琛饲养的宠物犬咬伤,后原告在医院治疗,其伤口愈合后产生疤痕,于2013年11月进行美容治疗。为此,张建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后期治疗费用5200元。 庭审中,被告贺琛认为自己已向原告赔偿过医疗费用,不同意赔偿后期治疗费用。 温宿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在遛狗时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本案中,被告贺琛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造成原告身体受到狗的攻击,故被告对原告所受损失应予以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贺琛赔偿原告张建后期医疗费、诊疗费共计52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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