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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司机停车未开警示灯致追尾被诉赔款
发布时间:2013-12-31 13:36:19
本网讯(徐建国) 行驶当中油尽熄火,拖拉机被迫停靠路边,在未开启警示灯的情况下司机弃车回家,当晚引发交通事故。12月30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王华赔偿受害人胡兵5.5万元。 2013年7月4日,被告王华驾驶一辆四轮变形拖拉机行驶在105国道沂江路段,因途中突然没油,不得已停靠路边,王华在未开启警示灯的情况下弃车回家。当晚20时53分许,胡兵驾驶二轮摩托车,追尾撞上停靠路边的拖拉机,受伤住院,被诊断为左股骨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胡兵的伤情为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双方因赔偿事宜达不成协议,胡兵遂诉至法院,要求王华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7.1万元。另查明,被告王华驾驶的变形拖拉机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及其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承办法官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胡兵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其有权要求责任人进行赔偿。被告王华作为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其应当依法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其依法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36650.62元。对于原告超出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被告应当按照5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共计26672.70元。 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赔偿原告55000元,原告放弃其它诉讼请求,被告当庭给付原告20000元,剩余款项于2014年6月底付清。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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