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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男驾车追尾故障车致伤残被判自担五成责
发布时间:2014-01-02 09:33:28


    本网讯(李海连)  为展示自己高超的车技,醉酒男子不顾朋友劝说,驾驶摩托车一路狂奔,不料追尾前方故障车辆,最终落得多处伤残。近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马正自担责任50%。

    2012年2月4日20时00分,原告马正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沿324国道由田阳县田州镇往头塘镇方向行驶,行至324国道1897KM+370M处时,该车碰撞被告陆仁驾驶的因故障后停在右侧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中型货车及摆放在货车后方的轮胎钢圈(车后未设置反光警示标志),造成马正受伤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田阳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陆仁、马正均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事发后,马正在田阳县人民医院、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共花去67039.61元。

    2013年9月26日,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评定马正右上肢功能部分丧失的伤残等级为Ⅸ级(九)伤残、7根肋骨骨折的伤残等级为Ⅹ级(十)伤残(多等级伤残)。

    2013年11月10日,原告马正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陆仁、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2120.4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陆仁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后停车排除故障时,未能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马正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能在确保安全下通行,双方同等过错作用导致事故,根据事故认定书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确定由原告马正自担责5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13年)的规定,原告马正合理经济损失为143309.53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作为事故中型货车的承保人,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马正损失75851.18元。不足部分67458.35元,由被告陆仁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33729.17元。

    醉酒驾驶害人害己,法官在此号召司机朋友争做文明“驶”者,莫当交通“醉”(罪)人。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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