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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雇砍毛竹撞伤头部 雇主被判赔三万多
发布时间:2013-12-31 14:03:20
本网讯(黄安 王萍) 在农村,农民砍倒毛竹后,为省事往往将毛竹从山上“溜到”山下,很容易碰撞到山下的人。近日,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雇主金彪赔偿雇员邹向阳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31511.2元,驳回雇员邹向阳的其余诉讼请求。 原告邹向阳与被告金彪系同村村民。2011年7月23日,原告受雇于被告搬运毛竹,搬运期间被从高处滑下的毛竹撞击到头部,导致原告受伤。原告邹向阳的伤情在当地卫生院作了简单的处理后被送往正规医院治疗,共住院11天。产生医疗费14176.56元,农医保报销8494.61元,原告实际支付医疗费为5681.95元。原告系农业户口。后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经计算,原告邹向阳合理损失为45015.9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邹向阳在为被告砍毛竹的过程中受伤,作为雇主的被告金彪应对其雇员邹向阳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原告邹向阳的受伤应依法由被告金彪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长期从事砍竹子的人员,应当具有基本的安全意识及采取防范危险的措施。原告在整个砍竹子过程中,没有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事故的发生与原告疏忽大意、缺乏安全意识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应认定原告在从事雇佣劳动中存在重大过失。原告因其自身的重大过失行为,依法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身应承担30%的责任,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金彪承担45015.95元的70%责任,即由被告支付给原告31511.2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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