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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公车接孩子出事故被诉 单位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3-12-27 10:23:35


    本网讯(李勇胜)  一员工未经单位许可私自将单位的车辆使用,发生交通事故。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3年6月,张强(化名)下班后,将其所在单位华新贸易公司的车辆私自开出去接自己的孩子,在驾驶途中与王勇(化名)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后双方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王勇将张强与华新贸易公司诉至温宿县人民法院,请求张强与华新贸易公司赔偿其损失18000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当保险责任。

    华新贸易公司辩称,车辆是我单位的,但是张强不是在从事工作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与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存在劳动关系的人驾驶本单位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驾驶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王勇2000元,华新贸易公司赔偿李成16000元,张建不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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