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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司机未获授权为由拒付修车费被判偿还
发布时间:2013-12-27 11:57:28


    本网讯(毛伟)  一公司以未得到授权为由拒付驾驶员的修车费,修车厂无奈上法庭维权。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判决由被告铅山县宏图实业有限公司限期支付给原告周丽汽车修理费3万余元。

    原告周丽在铅山县河口镇开办了汽修厂,铅山县宏图实业有限公司将车辆交由该汽修厂维修,车辆维修后由驾驶员在材料结算单、工时费结算明细表上签字确认。经结算,尚有3万余元的修理费未付。周丽多次催收未果后,遂将宏图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被告宏图公司认为驾驶员没有得到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属于驾驶员的个人行为,公司不应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铅山县宏图实业有限公司将车辆交由原告周丽经营的汽修厂维修,以驾驶员在结账单上签字确认的方式进行结算,被告铅山县宏图实业有限公司知道他人以公司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应视为同意,已构成委托代理行为。被告铅山县宏图实业有限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代理人与他人串通损害了其利益,故应当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铅山县宏图实业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修车费,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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