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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六十万后“躲猫猫” 出借人诉还本付息
发布时间:2014-01-02 09:43:50
本网讯(张振伟) 借款需谨慎,催收需及时。借款人在借款六十万之后竟玩起了“躲猫猫”,出借人在多方寻找无果后诉至法院,又因已过保证期间而致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谢林生、张红莲偿还原告丁文斌借款本金600000元及逾期利息,被告钟明辉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11年9月20日,被告谢林生、张红莲以经营砂场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丁文斌借款60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2年2月2日归还300000元,剩余300000元于2012年7月30日前还清,被告钟明辉在借条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名。 借款到期后的一年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谢林生、张红莲总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甚至躲避不见,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谢林生、张红莲向原告借款600000元之事实,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据,双方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可以确定。被告谢林生、张红莲未在约定期限内付清借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谢林生、张红莲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被告钟明辉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按照担保法规定,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被告钟明辉在本案中的保证责任已免除,原告主张被告钟明辉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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