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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款逾期不还款 债权人起诉获付本息
发布时间:2013-12-30 10:40:43
本网讯(欧阳超) 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王银才因未依约偿还借款和利息,付出高额违约代价:除需一次性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2.4万元外,还需承担高额违约金、原告律师费及案件受理费。 原来,原告杨小萍与被告王银才经人介绍认识。今年1月16日,王银才因资金周转需要,与杨小萍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向后者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2013年7月15日止),借款期限内的月利息为2%。 另外,双方借款合同还约定“乙方如逾期还款,除应承担甲方实现债权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出之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外,还应按如下方式赔偿甲方之损失:逾期还款期限在30日内的部分,按逾期还款金额每日2‰的比例赔偿甲方损失;超过30日以上部分,按照逾期还款金额每日2.5‰的比例赔偿甲方损失。同时,双方还约定均放弃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或赔偿金调整请求权。 根据这份合同,违约的代价着实高昂。然而,王银才还是违约了,他没有如期偿还借款和利息。 于是,杨小萍顺理成章的将他告上了法庭,并提出了“被告需偿还原告20万元本金及2.4万元利息、赔付1.2万元违约金(从2013年7月16日起暂算至同年8月15日止)、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4万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4项诉求。 最终,法官支持了原告的第一条诉求,并酌情认定,被告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按逾期还款本金20万元计算,期限为原告主张的从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3年8月15日止)、被告应支付的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为2720元。 点评:在民间借贷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即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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