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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借款丈夫不知情 债权人诉共同还债被驳
发布时间:2013-12-31 11:17:46


    本网讯(赖见兴)  女子借钱给他人开服装店,后债务人因经营不善无力还款,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其“丈夫”共同还款。12月30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小芳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晓燕借款3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2年3月16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晓燕要求被告小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被告小芳、小光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8年9月17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17日经法院调解离婚。

    2012年3月16日,被告小芳以开服装店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晓燕借款3万元,约定月利率2%,借期一年,于2013年3月16日归还,被告小芳向原告晓燕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款时,被告小光不在场,亦未在借条上签字,原告晓燕与被告小光也不相识。

    借款至今,被告小芳本息分文未还,后来更是离家外出逃债不知下落。原告无奈之下向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小芳归还3万元借款本息,被告小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小光辨称,2012年3月份,他与小芳已经因为小芳赌博的事开始闹离婚;对于被告小芳向原告晓燕借款一事,他既不知情,小芳也未将借款用于家庭开支,而是赌博输掉了。所以这笔债务是小芳的个人债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芳向原告晓燕借款3万元,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现借款期限届满,故被告小芳负有清偿债务本息的义务。原告借款给被告小芳时,既不认识被告小光,小光也未在借条上签字,现小光提出该笔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支出、属于小芳个人债务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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