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亡故男子血检酒精超标遭拒赔 家属称来自麻醉药
发布时间:2013-12-31 15:38:24


    本网讯(温贤)  医院抢救过程中使用的药物是否会导致患者血液中含有乙醇,如果是,其含量能否达到酒驾标准?在平时没有人留意或在意事实,在有的时候却成为一个案件胜诉与否的关键。

    血检酒精超标,保险公司拒赔

    2012年8月19日晚,张成驾驶大货车从营山县往渌井方向行驶,行至营山县西干道时与刘明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明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明被送往当地的医院,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刘明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根据检测结果,死者刘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7.6mg/100ml,判定死者刘明属于饮酒后驾车,驾驶员张成、刘明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按保险合同约定酒后驾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为由拒绝赔付。

    认为酒精来源抢救药物,死者亲属提起诉讼,

    死者亲属不服,将保险公司诉至营山县人民法院,要求其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赔偿款2万元。其家属认为医院在对死者刘明进行抢救时使用了麻醉药品,故而导致了刘明血液检验中乙醇含量超标。同时,在对死者血样进行检测时没有死者亲属的签字确认,交警部门便依据此血样作出卫生检测报告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程序违反规定,应视为此检验报告无效。其次,保险公司在与死者刘明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尽明确告知义务,该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无新证据支持,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营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死者亲属无新的证据支持其诉讼理由。死者刘明的事故死亡原因应该依据检测报告和事故认定书来认定,即死者系酒后驾车。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被保险人酒后驾车”属于责任免除范围,该条款黑体加粗,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说明义务,该保险条款真实有效。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依照该免责条款作出拒赔通知,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