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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驶离现场无法认定责任 伤者起诉获赔
发布时间:2013-12-31 11:06:43


    本网讯(毛 伟)  一车主因为送伤者去医院而将汽车驶离现场,致使无法认定事故责任。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达成了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华医疗费等合计人民币1.6万余元的调解协议。

    2013年7月15日9时30分许,被告张瑞驾驶小车在铅山县河口镇黄岗山大道法院门口路段时,与原告王华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王华受伤。事故发生后,张瑞送王华去医院检查,将车辆驶离事故现场,致使铅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无法认定事故责任。

    王华被送往铅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药费近万元。为了赔偿问题,王华将张瑞告上法庭。

    经查明,肇事车辆系被告张瑞所有,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主审法官查明案情后,召集各方当事人做其调解工作,最终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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