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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承包土地种树未签合同 起诉维权遭败诉
发布时间:2013-12-30 11:21:19
本网讯(刘陈德君) 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之所以说特殊,是因为该案的原、被告之间并没有订立有效的书面合同,而仅仅是达成了一个口头协议,最终因该口头协议无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导致原告承担了败诉的后果。 原告李荣、李明在2007年3月与当时乡镇分管堤防建设的副主任罗成达成口头协议,将安乡县黄山头镇马坡电排外洲的荒地承包给二人,用于植树造林。因外洲的土地已经沙化,树比较难成活,双方便协商等树成活后再签订合同及支付租金。但是二原告在该地上所植的树成活后,一直没有向被告提出签订有效的书面合同的要求。 后被告某乡镇水利管理站又于2007年11月将该地承包给第三人何某。现树已成材,二原告要求法院判令其与被告的承包合同成立,外洲上3180棵树归二原告所有。 庭审过程中,原告方提交了一份罗成的书面证言,证明双方曾达成口头承包协议,但罗成本人没有出庭作证。赵某、张某、王某等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二原告在承包地种树的事实。被告提交了书面的租赁合同,收款收据及会计记账凭证等各一份,证明被告已经与第三人何某签订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并且已经实际履行该租赁合同的事实。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案的原告虽有罗成的书面证言一份,但该证人未到庭作证,证人的身份、证词的真伪均无法查明,原告也未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有口头协议。因此,该案因证据不足,法院当庭判决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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