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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要求提前付养老金遭拒 诉至法院被驳
发布时间:2013-12-30 10:19:21


    本网讯(毛 伟)  距离合同履行期还有一年,投保人却强行要求履行合同,被保险公司拒绝。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何兴林的诉讼请求。

    1992年4月1日,何兴林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铅山县支公司购买了一份个人养老保险,约定投保时间为1992年4月1日,领取年龄为55周岁,领取时间为2014年5月,何兴林在保单上签名确认。2013年5月,何兴林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养老金遭拒,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何兴林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铅山县支公司购买了养老保险,双方形成了人身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铅山县支公司的投保清单上和养老保险证上均已注明何兴林养老金的领取时间为2014年5月,何兴林也在投保清单上签名,应认定原告何兴林对养老金领取时间的确认,即自2014年5月开始。

    法院认为,原告何兴林在养老金领取时间尚未到期的情况下即要求被告予以支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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