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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月租写年租起纠纷 法院两审认定属笔误
发布时间:2013-12-27 11:12:39
本网讯(汪次安 李平) 12月26日,笔者在广东省乳源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县桂头镇财政所与许某签租赁合同时,误将月租500元写成年租500元。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属笔误,从而终结了一场本不该发生的官司。 2011年9月25日,乳源县桂头镇财政所与许某签订了《桂头财政所门店出租合同书》,财政所将临街的两个门面租赁给许某做五金生意,双方商定房租每个月500元,租期为一年。在租赁期间内,许某依约两次支付了租金累计5000元。但合同到期后,许某以签订的书面合同记载租金每年500元,其已经支付5000元,相当于10年的租金为由不愿意交还门面。财政所则认为,书面合同上记载的“租金每年500元”系笔误,真实意思是双方当时商定的“租金每月500元”。双方争执不下后,财政所将许某告上法庭。 乳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但该《合同》第二条中的“每年租金500元”是笔误,应为“每月租金500元”。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许某在该《合同》签订前的2011年9月22日就已向原告交付了租金3000元和租房保证金1000元,原告也出具了票据给被告,票据上也载明了租赁时间为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折算为每月租金500元。如按被告所称的每年租金500元,那其所交的3000元则为6年的租金,但在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租用期为1年,而不是6年。 其次,2012年4月18日被告再次向原告交纳租金3000元,原告也出具了票据给被告,票据上载明租赁时间为2012年4月15日至10月15日,折算为每月租金500元。如按被告所称的租金为每年500元,那么被告又何必再向原告交付租金呢? 再次,从交易习惯上分析,该地段两间门店的房租每年才500元,也不符合市场实际。综上,《合同》第二条中的“每年租金500元”应为“每月租金500元”。 据此,该院一审判决被告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搬离财政所新楼一楼5、6号门店,并支付到期后占用门店的占用费按租金标准每月500元计付。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至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该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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