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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不续签 公司被判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时间:2013-12-26 15:25:14
本网讯(李勇胜)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9000元经济补偿金。 原告张建(化名)自2009年10月进入华龙贸易公司工作,双方订立了一份期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基本工资2000元。2013年9月15日,公司书面通知张建,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2013年10月初,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张建向温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因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温宿县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2009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共计9000元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故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与张建续签劳动合同,应当向张建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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