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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职业病员工被辞诉法院 公司被判履行合同
发布时间:2013-12-26 12:39:55


    本网讯(李海霞)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已发现患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工人解除劳动合同。四浴公司无视法律,违法解除了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最终被告上法庭。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

    “三进公司”体检后却遭辞退

    对刘明来说,四浴公司可谓是其“老东家”,多年来,四浴公司三度更名,刘明也三次进入该公司工作。2000年至2008年,刘明就在四浴公司从事注浆工作,后双方终止劳动关系,一进公司结束;2010年11月份刘明第二次至公司做注浆工作至2011年4月离开被告单位,在此期间被告从未对刘明进行健康检查;2011年8月刘明第三次被四浴公司招用为注浆工,9月,公司组织员工进行了入司体检,后四浴公司以刘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刘明之间的劳动合同。

    原是注浆工患了职业病症

    好好的怎么会说不符合录用条件?刘明不解之下,到处打探。后刘明了解到一切皆因四浴公司组织刘明等新员工进行了入司体检,四浴公司在这次健康检查中发现刘明肺部有矽肺病症,是潜在的职业病患者,故而将其辞退。刘明怒火中烧,想到自己三入公司,得了职业病症也是被告单位造成的,且四浴公司也不能与已发现患职业病症的工人解除合同,故起诉至江津法院要求判决四浴公司解除与刘明的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补发工资。

    法院认定:四浴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法庭上,四浴公司辩称因刘明患有职业禁忌症,是潜在的职业病患者,不符合被告的录用条件,故将其辞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四浴公司明知刘明是疑似职业病病人,且正在进一步的诊断中,本应依据相关规定对刘明的病情进行诊断和治疗,但却违反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向刘明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属于违法解除与刘明的劳动合同。

    综上,法院遂判决刘明与四浴公司继续履行双方建立的劳动合同;四浴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刘明至其确诊是否患职业病之日。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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