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货车夜停不开警示灯 女子骑车撞上致残获赔
发布时间:2013-12-26 14:13:05
本网讯(黄戌娟) 傍晚时分,天色渐黑,风雨交加,家住湘潭县的女子陈琳骑着电动车下班回家,在上一立交桥时,与停在桥上路边的一重型货车尾部相撞,致其面部受损,伤残三级。近日,湖南省湘潭县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重型货车车主及司机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与保险公司一起共计赔偿陈琳经济损失890260元。 2011年11月30日下午6点10分,陈琳驾驶电动车沿湘潭县易俗河镇海棠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海棠路与云龙路立交桥上地段时与停在立交桥上路边的由郭斌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尾部相撞,造成陈琳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公安机关作出事故认定结论为:郭斌雨天驾车违反临时停车规定,忽视安全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陈琳雨天驾驶电动车忽视安全,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郭斌系王晨雇请的车辆驾驶员,郭斌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归王晨所有,且均购买了交强险和三责险。事故发生后,陈琳在医院住院治疗332天,经济损失共计1 402434.34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事故认定书,陈琳与郭斌负同等责任,此次事故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陈琳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照相关规定应由郭斌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郭斌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系王晨所有,郭斌系由王晨雇请从事雇佣活动,因此,王晨对郭斌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郭斌违反相关规定在路上停车,存在重大过失,应与王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陈琳经济损失391000元;由王晨赔偿陈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499260元,由郭斌负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吕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