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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事人调解协议显失公平能否撤销?
作者:张代莲   发布时间:2013-12-26 10:24:27


    【案情】

    2012年12月2日15时30分,被告刘某驾驶客车在安乡县焦圻镇橡胶厂门口路段由西向东行驶,遇原告余某驾驶盘式拖拉机右转弯上公路主干道,因刘某避让不及,致使两车相撞,造成余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3年1月24日,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余某不负事故责任。

    该事故认定书还包含了刘某与余某达成的调解协议:余某住院费用由刘某承担,另赔偿余某误工费、护理费及生活补助费及后续治疗费3 000元;双方车损费用由刘某承担;道路施救费8 00元由刘某承担。

    余某受伤后当即被送往安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花去医药费3 231元。后余某因腿部仍未痊愈,于2013年4月23日到武汉协和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12天,花去治疗费为33 799.55元。余某伤情经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各项损失经审核为73 000元。被告刘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依约应赔偿余某损失65 000元。

    2013年10月8日,余某起诉至安乡县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调解协议,并判令刘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73 000元,刘某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

    【分歧】

    对该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应当驳回余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依据法律规定计算,余某应得到的赔偿含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达近73 000元,而赔偿协议的赔偿只包含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及后续治疗费共6 000余元,赔偿数额相差悬殊,显失公平,依法应撤销调解协议,由刘某及其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五条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条款的订立与履行以及纠纷的解决都应该本着公平的精神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该案交通事故发生在2012年12月2日,达成调解协议时间是2013年1月14日(也即交警大队制作事故认定书的时间),从表面上看原告是自愿的,但自愿的背后是当时原告对病情并不了解。

    事后,原告病情恶化并在武汉协和医院检查和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33 799.55元。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才知晓其伤情并不轻。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数额与刘某依法应赔偿的数额相差太大,致使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原、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法院遂判决撤销改调解协议,并由刘某承保的某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余某65 000元,刘某另赔偿余某7 600元。

    (作者单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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