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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车出事故 保险公司因牵引车投保险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3-12-26 10:50:27
本网讯(张振伟) 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牵引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其拖带的挂车未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便拒绝理赔商业险。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和商业险范围内进行赔付。 2012年1 0月7日6时许,被告李水生驾驶普通客车(车载原告李明华等9人),从于都县马安乡驶往于都县城方向,当车行至于银线7KM+850M路段会车时,与相对方向由案外人陈振生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相撞,造成原告李明华等5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于都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44591.34元。后经于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水生与案外人陈振生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李明华等人不负事故责任。2013年4月19日,经于都中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 案外人陈振生系被告物流公司司机,被告物流公司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该牵引车后挂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未投保任何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李水生本人及经于都县交警大队共预交了医疗费用22116元,被告宁波物流公司经司机陈振生及于都县交警大队共预交了医疗费21116元。 诉讼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牵引车拖带未投保交强险的挂车,根据保险合同之约定,该情况属于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的免责情形之一,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肇事车辆商业险限额内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致人损害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于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以采信。据此,被告李水生和案外人陈振生应对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按原告的损伤占本次交通事故总损失的比例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被告李水生和案外人陈振生按责任赔偿。由于案外人陈振生系被告物流公司的司机,故陈振生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应由雇主即被告物流公司承担。又因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赔付义务。 法院还认为,关于被告保险公司主张由于肇事牵引车拖带未投保交强险的挂车,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肇事车辆商业险限额内的责任抗辩,因投保商业险并不以投保交强险为前提,商业险的理赔与挂车是否已投保交强险并无必然联系,且肇事车辆投保商业险时交付了相应保费,如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则权利义务不对等,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故对被告保险公司的抗辩不予支持。 结合原告在本次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及本次交通事故中其他伤者的总损失,故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79916.66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19815.67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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