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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玩耍失足摔下楼 施工方被判赔五万多
发布时间:2013-12-19 15:48:13
本网讯(熊小辉 李建喜) 小学生王涛和同学在房屋建筑工程工地玩耍时不慎从楼上摔下来。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王涛的家人便一纸诉状将房屋建筑工程的老板告上法庭。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因王涛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由施工方承担40%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6日下午2时30分左右,原告王涛与同学王杰、蔡明进入到被告施伟位于华容县城管镇一组与二组交界处的楼房中玩耍,原告王涛从被告施伟在建楼房的三楼窗口跳至相邻房屋屋顶时,不慎掉落在相邻房屋屋顶的玻璃天窗上,原告王涛遂滚落至二楼受伤。经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涛为九级伤残。王涛住院期间由其继母姚倩护理。王涛住院医药费、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167259.56元。 另查明,被告施伟的建筑工程工地于2012年11月底开工,2013年7月竣工。该建筑工程系被告施伟个人承建施工自己四层住宅。2013年6月,原告王涛在被告工地玩耍时,被告施伟建筑工地建筑物上未见悬挂明显的警示标志。原告受伤出院后,在华容县城镇合作医疗报销医药费29647元。 法院一审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方作为施工方和法定管理人在公共场所施工,首先应考虑和保障居民区内居民的安全,应设置必要的围栏,悬挂必要的醒目标志,且派专人看管。事故发生时,被告没有安装围栏和设置应设置的其他安全设施,醒目处亦没有警示标志及派专门人进行看管,为后来发生的损害留下了隐患。因此,在被告没有采取张贴禁止标志等相关措施进行有效防范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被告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作为该建筑工程的施工人和法定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王涛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看管、保护其人身安全的义务。原告受伤其监护人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原告对于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被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可予减轻。 最后,法院判决原告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施伟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施伟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涛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5045.02元。(以上姓名全为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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