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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雇员从事电焊 因工受伤判担三分责
发布时间:2013-12-19 11:04:41


    本网讯(李进 丁阳)  12月15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进行宣判,依法判处雇主贵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对雇员席江受伤害承担70%的责任,而雇员自己也因为无资质从业承担30%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6日,被告贵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装机器设备,雇佣原告席江从事电焊焊机接工作,主要是对设备定点加固焊接,每日工资为200元。

    2012年12月26日工作过程中,原告在用葫芦吊设备底座的铁架时铁架在葫芦钩子上意外打滑,造成铁架侧翻,将原告抓住铁架的右食指挤压在铁钩子上,致其右食指当场断离。原告当即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示指远指间关节完全脱离断伤。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支付了1万元。

    2013年5月21日,原告伤情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等级为十级,自受伤之日起,全休时间为70天。原告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多次未果,后起诉至法院。另查明,原告虽多年从事电焊工作,但是无焊工技术从业资质。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故被告应对原告在工作中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没有从事电焊工的相关技术资质,对此次受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其自身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综合考虑相关情况,判决被告承担70%的责任即,原告承担30%的责任。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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