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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几个问题
作者:辛国荣 肖建宏   发布时间:2013-12-23 16:21:48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口和家庭结构的变化,在老年人这个群体中出现的问题也显得更为复杂,我国 1996年颁布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于这些新的问题也显得力不从心。所以,在2012年年末我国通过了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此部新法对保护老年人的权益,解决当下存在的各种新型复杂的老年人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无疑是给广大老年人带去了巨大的福音。

    【关键词】:新法  老年人权益  精神慰藉  物质帮助

    前言

    2013年7月1日,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我国开始正式实施。虽说此部法律的出台,社会各界都有不同的表态,有大赞此部法律的,也有对此嗤之以鼻的,甚至更有网友质疑某些法条的可执行性。但在我看来,一部法律的出现必然是因为社会的迫切需要,更别说只是老年人这个群体了。新法或许会有一些不足之处,但相比旧法它是一种完善与进步,仅因它发挥的作用和社会的需要性,我们就不能抹杀了它存在的意义。

    一、新增法条的主要内容及其作用

    此次新法有了很多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仅在内容上从以前的6章50条扩展到9章85条,而这些新增的内容不仅综合了现下我国老年人这个群体可能发生的各种各样权益遭到侵害的情形,而且充分考虑了我国目前老年人问题的现状,真正做到了从实际出发,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想,只有通过这样的立法思路才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此项立法成果的效用,使得老年人的权益受到法律更好的保护,以下是对新法中几项主要新增内容及其作用的介绍简单分析:

    (一)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1.新条文概况

    资料显示,自1999年始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超过10%,标志着中国正式迈进老年型国家的行列。截至2011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8499万人,占总人口的13.7%。预计到“十二五”期末,全国老年人口将增加4300多万,达到2.21亿 ,这些数据表明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重,它必须受到高度重视。人口老龄化不仅是个人和家庭的现实问题,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关系到国计民生、民族兴衰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此次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积极老龄化就是要以积极的态度、积极的政策、积极的行动应对人口老龄化,全社会积极接纳老年人,形成良好氛围;各方面积极做好老龄工作,促进老年人的保障、健康、参与、发展;老年人积极面对老年生活、保持身心健康、参与社会发展,提高生活品质;青壮年也要积极为未来养老做好物质和精神准备。

    2.新条文的作用

    我觉得此条文是这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的灵魂,这一规定明确了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地位,我国在“未富先老”的特殊国情条件下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全社会对老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推进老龄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人口老龄化不再是一个可管可不管的问题,它密切关系着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整个社会活力的问题。此内容的增设利用了法律的庄重性和普遍性,对全社会起到了感召的作用,让他们清楚了解到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刻不容缓,号召全社会都积极参与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积极付诸行动,在更好地解决老年人问题上,全社会成员都能够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二)“常回家看看”入法

    1.新条文概况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转型,家庭结构和人口结构都发生了改变。比方说,现在的年轻人都选择外出打拼而不会待在家里安守父母留给的“一亩三分地”,他们长期不能回家,即便回家也只是逢年过节,这导致我国的“空巢老人”数量近些年来快速上升。据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平均每个家庭只有3.1人,家庭小型化加上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使城乡“空巢”大幅增加,目前已接近50% 。

    新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该法出台实施后,此条文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入法,很多网友对此款规定表示了不满,反对者从该条文的执行性发出质疑,他们表示现在连回家,回家几次,何时应该回家,这些都要被法律规定吗?不回家就违法了吗?连亲情都只有被法定才能实现吗?……

    2.新条文的作用

    所谓的“常回家看看”入法,它针对的不只是家庭成员,媒体看到的只是法条的一小部分,咱们不能以偏概全,以点说面,就认为不常回家违法要坐牢,法律本身严肃不是随意更改的,但在适用上它具有一定的裁量灵活使用性。

    新法第十八条明确说的不仅有家庭成员的义务,同时用人单位也有义务,所以那些与老年人分开的,并且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就别整天打着没时间要工作的口号忽略了空守老宅的孤独的父母。对于用回家几次,何时应该回家这些问题来质疑此法不具有可执行性的。在此我给推荐一部电影《飞越老人院》,或许你就会知道你应该何时回家,回家几次,对于你的父母你现在应该做的是什么。

    电影里面有这样一个片段,是给我们做了一个算术题:“您算没算过这么一笔账,我们的父母现在都有七十岁左右了吧,我们假定他们来能活20年以我来说吧,我每年只有春节那几天能回家过,其实也就是五六天,但是每天真正跟父母在一起的时候也就是两三个小时,五六天是十几个小时,二十年是200多个小时,想想就觉得可怕,总觉得20年还很长,可是这么算下来我们跟父母在一起的时间就只剩下十几天了。”这样一算,我们还能跟自己的父母待多久呢?一年365天,天天忙工作有意思吗,为了生活还是为了生存也不至于陪陪父母的时间都没有吧? 想想父母这大半辈子的付出都是为了自己的孩子,而换来的结果是子女有能力走出去却忘了背后一直支持自己的老人,父母这样无条件付出难道还换不了我们几天的时间回家陪陪他们吗?

    “常回家看看”入法,我想它的本意不是强制你应该回家几次,什么时候回家。试想一下,若不是万不得已,会有几个父母把自己孩子告上法庭。所以,它发挥的作用在于,告诫全社会不要忘了家中还有等你回家的老父母、提醒现在年轻人一代自己有应该赡养父母的责任、更重要的是在精神上给予了他们保护。现在的空巢老人最需要的不就是自己的孩子能常回家看看,陪他们聊聊家常,夸夸父母给你做得一顿家常饭,带着父母去做做身体检查……这就是对他们最大的精神慰藉了。为什么会有人说现在连亲情都靠法律来实现了,那还不是因为现在老年人连最简单的要求子女回家看看都难以实现,如果老年人们都能得到足够的关爱和保护,法律多此一举吗?这肯定不需要。

    “常回家看看”入法为那些盼望子女回家的老年人带去了巨大的精神慰藉,但对于那些没有子女的孤寡老人,和子女关系冲突很大或者压根儿不想见子女的老人来说,下面谈到的几条新法无疑是给他们带去了福音。

    (三)老年人监护制度首次入法

    1.新条文概况

    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二十六条首次作出如下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这项规定可以说是我国监护法律制度的一次重要突破,从内容上来看可以从两方面归纳出此法条的亮点:一是将监护从只限于患精神病一种情形,扩展到所有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二是在监护人的选任上首次确立“意定监护”优先,这将有助于尊重老年人,也有利于保障老年人特别是行动不便或已经丧失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的生存权。

    2.新条文的作用

    这次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第二十六条的重大突破与前述十八条“常回家看看“入法我觉得正好起到相互补充的作用,两个条文的出现显得相得益彰。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从结构上来看,十八条的规定提醒了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去履行他们的义务,而二十六条则是明确了义务群体,这样不是更好的确保了我国老年人都能够有监护人,对于他们受赡养权和不受遗弃权以及生存权这两个新法条不就是在互相补充之下发挥了作用。

    (四)失能老人将获护理补贴

    1.新条文概况

    据悉,目前我国80岁以上高龄老人超过200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约3300多万,据预测,到2050年,失能老人将近1亿。所谓“失能老人”,即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分析,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洗澡6项指标,一到两项“做不了”的,即为“轻度失能” 。为解决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的经费问题,此次新法三十条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2.新条文的作用

    给予护理补贴,从物质上给予老年人实际的帮助,随着失能老人的增加,他们的问题怎样解决也迫切的提到日程上来。这些老人,他们经过几十年的辛勤劳动和艰苦奋斗,已完成了自己对国家、社会和家庭发展应尽的义务,对人类社会的繁衍与繁荣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岁月的流逝,心有余而力不足,他们在社会上起得作用似乎越来越小,社会普遍将老年人这个群体是为弱势群体。但是,老年人受到国家、社会和家庭的敬养,是不忘前辈人功绩的体现,老年人也是受之无愧的。可现在的情况是仅 “失能老人”这个群体的权益如何的都保障都是一项很大的问题,所以新法对此明确作出了规定。

    我认为此条的规定恰到好处,具有很强的实际性。长期护理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在它的背后经费更是个大问题,这些老人已不可能再通过劳动从社会上获得物质报酬,先不论那些子女有能力来负担的,即便有能力负担费用但长时间不闻不问的也是常见现象。

    事实上,现在很多偏远不发达地区,别说老年人,甚至是年轻人的生活过得都很清贫,此条文的规定确实为经费问题的解决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除此之外,不仅是在护理经费问题上,有关的老年人社会保障问题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住房、高龄津贴、“计生”老人养老扶助制度等这些都在新法中二十八条至三十五条中作了明确规定,而这确实给了老年人巨大的物质帮助,他们至少能够有能力保护自己的正常日常生活,维护自己的权益。

    (五)专章规定老年人宜居环境

    1.新条文概况

    老年宜居环境,主要是指环境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老龄化发展要求,适应规模日益庞大的老年人口对城乡规划、公共基础设施、社区环境以及家居住宅等的通用性和特殊性需要,为老年人日常生活和参与社会创造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 但是,就目前我国的情况,不仅在这方面还没引起足够重视,而且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已经出现一些不便利老年人生活的硬件环境缺陷以及基础设施不达标的现象,综合考虑到残疾人中有相当一部分也是老年人,为了保护和便利他们,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出台似乎显得更加顺乎名义,适时当下。

    此部法律专门在第六章中共四个条文概括规定了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总体要求;规定了政府加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主要任务;在具体环境建设上,重点规定了无障碍环境建设;从城乡规划、涉老工程建设标准、宜居社区建设等方面都作出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制度安排。

    2.新条文的作用

    如果我们设身处地的为这些老年人想想,就会发现此条文出现得相当及时,不过就像前面所说的,法律的出现不是凭空随意编写的,它毕竟是基于社会的需要。对于老年人来说他们行动本来就不如年轻人那么便捷,如果在他们身边的服务设施就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这不是给他们生活上增添障碍吗?那还怎样谈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呢?更别说还有一部分残疾人也是老年人,周边的基础设施适合与否直接影响到了他们是否能够出行。总之,新条文的出现,增强了全社会老年宜居环境意识,相关的机构也开始都这些涉老设施严加重视,对涉老工程的要求进一步增加,这在今后,不论是公共设施还是生活设施的建设我想在质量和结构上都会为老年人舍生处地的考虑,这些改善都将大大地便利了老年人,对我国应对深度老龄化的战略先机具有重要意义。

    二、不容忽视的几项重要条文

    对于上述所介绍的内容是在社会上关注度较高,议论的话题也比较多的几个新条文,所以做了简单分析。但是,我想说的是,新法的亮点不只是上述几项,它涵盖的内容比较全面,我们不能仅局限于关注媒体所发表的几项关于新法的内容,也不能把别人的看法等同于自己的看法。此次颁布实施的新法,有几点咱是不能忽视的,比如:对有突出贡献的老人给与奖励、老年人通过老年人组织开展活动、对外埠老年人同等优待这三点我觉得很特别。特别,并不是说它奇怪,原因为何呢?以下内容作解释:

    (一)对有突出贡献的老人给与奖励

    我们身边都有老年人,爷爷奶奶,爸爸妈妈也差不多到了退休的年纪了,像我的妈妈劳累了大半辈子,现在跟我唠叨最多的话题就是她终于快退休了,这只是一种现象,但对于其他的呢?曾经是领导、是主心骨的……他们肯定不服老不愿就这样退休,他们还有一股子干劲儿没发挥完呢,但有什么办法,也只能退居二线,再加之子女都长期在外的,这使得老人不仅在社会上甚至在家中的主导权都丧失了,这在精神上对他们造成了紧张和挫败的情绪。

    这次新法对于老年人在服务体系上有了很多规定,精神上的帮助也是它的亮点,针对上述现象新法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这不仅仅是对老年人能力的肯定,更是为他们自信心的提升给了动力。分析一下我国老年人现在的状态,是不是有很多人都处在一种挫败不自信,自闭孤单的状态。

    当然,子女长期在外也是一个原因,但细想下来,如果老人们有足够的自信心,有良好的精神状态是不是就能够以坦然的心态接受子女长期在外的事实,是不是就能够热情的加入各种各样的老年人活动中,自己也可以有能力丰富自己的生活。此条文的重要就在于它是从精神上去改变老年人的生活态度,起到了积极鼓励的效果。

    (二)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开展活动

    联系上述第十条所分析的内容,再来看新法六十六条,它规定:“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法条规定的内容简单,但意义确重大。

    现在老年人在社会的认知中都是清心寡欲与世无争的,生活内容也比较简单,特别在农村娱乐活动少,空巢老人常年孤独无助的生活就可想而知了,一顿三餐之外似乎已经没有其他活动,这样的单调生活若是再添上心里的孤僻,对老年人生活质量将有很大的负面影响,也加大了社会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难度。此次立法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后,也鼓励老年人走出家门去参与各种属于他们自己的娱乐休闲活动,结实一些新的朋友,有个可以聊天打发时间的地方,也就不会一门心思的想着自己在外的儿女,“空巢老人”心里的自闭状态也会有所改善。不只是参加活动,老年人在其中也可以是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这样老年人退休后不就仍可以发挥自己的工作能力。

    (三)对外埠老年人实行同等优待

    流动性大也是我国目前人口结构呈现的一个特点,对于这部分流动人口,尤其是长期居住在外的老年人来说,新法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部老人给与同等优待”,这无疑给了外埠老年人很大的心里安慰。

    其实,如果只是讨论同等优待的内容,这或许不是多大的帮助,通过实施的情况来看,无非就是在乘坐公交车免费,进出公园或旅游景点免费等等一些方面的同等优待。但是,我觉得此款的重点在于通过此条文让广大老年人群众了解到当下社会对他们的重视,让他们从内心深出获得更有力的精神慰藉。

    这样分析下来,可以总结出为何此三个法条内容说它是特别的,它的特别之处在于开启了老年人自己可以主动去改变自己的大门,让他们积极的面对生活,融入社会,社会并不会因为他们年龄老去,能力降低就排斥他们,反而我们更需要老年人教导我们很多属于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美德,教会我们很多朴实的做人道理……我想,这主要是从根源上不仅改变了社会长期对老年人形成的看法,也改变了老年人自己对自己的看法,这样能够让他们形成健康的生活态度,改善自己的精神面貌,即便缺少了家庭的关爱,但也能够通过社会,通过自己把生活过得更有色彩。

    综上所述,2013年7月开始实施的这部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更注重在社会服务体系上和精神上保障老年人权益,真正达到了物质精神两不误的改进,不论是对老年人自身还是对负有有赡养义务子女,甚至是其他负有监护义务的组织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这些条文要怎样才能够真正用到实际中来解决问题呢?

    三、新法如何落到实处

    一部法律的制定不仅需要考虑当下的社会形势,还需要综合许多人的智慧和付出,所以新法出现的价值在于它浓缩了立法者的心血,但新法实施的价值却在于如何将立法者的原意真正落实到实际问题的解决中。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一样,它的制定包含了那么多的亮点,我们也可以大概分析出这些新条文想要发挥的作用,但对于怎样贯彻实施,真正在具体问题中应用这些条文才是关键所在。对于新法的落实,下面几点我想应该是必须做到的:

    (一)新法宣传工作要做好

    做好宣传工作是首要的,一部法律的出台当然要通过各种形式能够让社会各界都有所了解,虽不需要做到法律工作者的专业和娴熟用于,但至少在面对有关问题时知道自己是否是有义务一方或是权利一方。根据上文介绍的,新法的内容不仅是规定如何更好的保护老年人的,还有对于家庭成员,社会的要求。通过宣传的途径,才能告知整个社会,明示属于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当权利义务发生冲突时才知道如何解决,特别是对于老年人群体更是要加强宣传力度。对于如何宣传方式多种多样,下面简介两种有效宣传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途径:

    1.大量通过媒体的方式扩散。这应该是当下时事新闻传播的最快的途径了,电视、报纸、微博……覆盖面广,接受的群体又多,现在电视应该都普及了吧,老年人就可以通过看看电视的方式了解新法的内容,这样老年人才能对自身面对的问题积极的通过法律的途径保护自己。年轻人也同样,通过网络及其他方式同样去认知新法,明白自己肩负的赡养责任,多关心自己父母的同时也为创造良好的关爱老人社会氛围做出自己的贡献。

    2.法制教育和服务方式。所谓“送法入民”吧,为社会群体讲解新法的内容,做好普法工作。具体慰问老年人现在遇到的问题,耐心为他们提供法律指导和相关的法律解决途径。 这都是比较容易宣传的方式,当然,我们也鼓励全体社会成员积极学法、懂法和守法。这才是法律最好的传播途径。

    (二)监督工作要做好

    我国目前在执法和守法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不是说所有新的法律只要制定出来它就一定会被援用,从审理到判决还有一个过程,而这个过程如果不做好监督工作,新法也只能落得个“一纸空文的骂名”。所以,新法要能够准确落实到解决老年人问题,对新法运用的监督工作必须做到位。如何做好监督工作以及谁来监督呢?

    1.国家机关的监督。主要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工作必须做好,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程序进行,在处理任何案件是都必须弄清事实情况,严格遵守实体法办事,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裁判案件,不能根据常识或情理就对案件作出判决。在案件得到最终判决后,除非是经过两极审判和再审监督需要作出变更的除外,任何机关不得不得随意去变更,必须维护审判机关裁判的稳定性和终局性。这是对所有案件审判监督的要求,对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也不例外,法院必须根据老年人的具体问题恰当的试用新法中的有关条文,综合其他部门法的解释,正确运用相应的裁量权,保证做到客观公正,对那些损害老年人权益的现象给予法律的制裁。

    2.社会群众的监督。对于社会群众,他们最实用的监督方式就是通过媒体发表舆论监督,对于现在的社会不得不说人民群众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发表舆论监督的现象已经很普遍了。这只能说明,大家保护自己权利的意识越来越与强了。对于新法的不满、改进之处都可以通过各种各样方式反映出来,这也是一种对法律的监督形式。监督的形式多种多样,对于新法的监督我们不限于上述两种,最好的就是各种监督方式之间相互协调,但又不能过分干涉各自的监督工作及方式,充分发挥各自监督方式的优势,为我国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保驾护航,这才是本质。

    总的来说,新法的出现带给了我们不少的惊醒,我们为这一成果予以了最大的肯定。但今后的运用和它的发展道路又会是怎样一番情形我们不得而知,但就现在我们能做的就是学好它,了解它的精髓,分析它的优势以及该补足的地方,守法和护法,既要履行自己该尽的义务,也不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作者单位: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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