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文化> 文学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保障盲人参加高考的权利
作者:郑艳申   发布时间:2013-12-18 08:57:52


    近日,河南盲人李金生在申请报名参加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时,遭到教育部门拒绝。驻马店市招生办称,由于没有盲文试卷,无法接受报名。(12月14日新华社)

    盲人参加考试诚然存在诸多不便。但教育部门岂能因需要为盲人参加高考开展更多工作为由拒绝盲人参加高考?为盲人参加高考提供必要的条件本就应是教育机关的职责所在。更何况,为盲人参加高考提供的此种帮助其实并无多大的技术难题,完全可以通过为他们提供盲文或电子试卷的方式解决。今年十月份的全国公务员招录考试,就已经为盲人提供了电子试卷。那么,高考就不能如公务员考试那样做到尊重盲人、保障盲人获取公平竞争的权利吗?

    拒绝盲人参加高考是对教育理念的无视与背离。教育平等是现代教育的基本价值。教育平等要求我们无歧视地对待每一位受教育者,哪怕对方是盲人等残疾人。因材施教的理念固然值得落实,但因材施教绝不意味着盲人就要去做推拿,盲人就不能成为科学家、律师。否则,就是我们骨子里还存在某种歧视思维。其实,坚持教育平等也终将会进一步促进社会平等。

    拒绝盲人参加高考是教育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无视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即,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盲人有参加高考等考试的权利,明确规定了教育部门有为盲人参加高考等考试提供必要条件的职责义务。那么教育部门何以如此肆无忌惮的违反法律呢?笔者认为,教育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拒绝他人参加高考的行为完全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追究他们的相应责任。只有使我国有关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落到实处,才能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我们相信盲人参加高考的愿望终将实现,但这绝不是我们保障残疾人权益的终点。一如盲人,我们必须保障他们在拥有了公平参与高考权之后,还要保证他们有效接受大学教育,不要把他们的选择限于特定专业。同时,我们也必须消除社会看待他们的有色眼镜。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都应设身处地考虑一如盲人一样的残疾人士的想法,杜绝因传统思维而带来的歧视或变相歧视思想。

    笔者认为,一个社会对如残疾人般的态度才真正的代表着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笔者希望,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真正成为权力部门与整个社会的集体追求,而不能仅仅是残疾人的追求。我们绝不能在残疾人努力发声去揭示不公时,才去被迫地正视不公。我们更不能待到残疾人以毅然决然的对抗不公时,才被迫地做出改变。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是以多数人的为本,而是以每个人为本。

    笔者希望,一如李金生一样的盲人可以顺利参加高考,与他人平等地接受教育。笔者更希望,无论何时何地,所有人都可以没有一丝歧视思想地对待包括盲人在内的残疾人,使他们可以公平地参与社会竞争、享有其应享有的一切权利。愿每一位残疾人士都能无障碍地追求梦想、成就人生!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