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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乡法院刑事审判“四并重”化解社会矛盾
发布时间:2013-12-23 11:02:02
本网讯(陈艳 徐静) 依法惩罚犯罪本身就是在平息和化解社会矛盾,但犯罪受到惩罚并不等于案件中的所有矛盾必然得到了有效化解,案件处理不当还可能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甚至引发新的矛盾冲突。为了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做到了“四并重”: 一是坚持依法审判与矛盾化解并重。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功能的同时,高度重视矛盾化解工作,注重分析和把握社会治安形势、社会矛盾的成因和态势,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特点,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等手段和教育、疏导等方法,全力化解案件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依法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的同时,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和诉讼权益,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活动促使其认罪服法,改过自新;重视和加强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尽最大可能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 三是坚持审判工作与群众工作并重。人民法院是党和国家做群众工作的特殊职能机构,是当事人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寻求公正的地方。刑事审判必须坚持尊重群众、贴近群众、依靠群众,善于从群众意见中寻求化解矛盾的智慧和经验,使案件处理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政策,又体现群众意愿和要求,运用全部刑事审判活动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法律观念。 四是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严格准确适用法律的同时,充分考虑国情民意,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着眼于解决现实矛盾,又着眼于实现长治久安,确保裁判结果得到群众的认同,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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