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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两毒贩生意做到戒毒所 毒品卖给戒毒人员
发布时间:2013-12-04 10:56:32
本网讯(汪次安 罗定海) 12月4日,笔者在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毒贩潘日明、江海洋分别将毒品卖进戒毒所里供强制戒毒人员吸食,被该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潘日明有期徒刑5年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江海洋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2013年3月至4月,韶关某戒毒所强制戒毒人员张某联系被告人潘日明,称其要购买毒品海洛因,并向潘日明指定的银行账号内先后两次分别汇款600元和800元,潘日明收款后也分别将0.6克、0.8克海洛因从某戒毒所高墙外扔入戒毒所内,张某则趁放风的机会拾捡并吸食。此外,被告人潘日明还于2012年11月至今年3月,在乐昌市向吸毒人员杨某、刘某贩卖毒品51次,共贩卖海洛因5.1克。 2012年10月,某戒毒所强制戒毒人员闭某、曾某、邓某3人联系被告人江海洋,称要购买毒品海洛因,并向江海洋指定的银行账号内汇款500元,江海洋得款后,将0.8克海洛因吸附在到戒毒所运输货物货车的尾部,闭某等人在搬运货物时取走毒品海洛因。同年11月中旬,闭某再次与江某海洋以同样的方法将0.8克海洛因送到某戒毒所,但闭某等人称没有收到,于是江海洋又于同月下旬,又将0.3克海洛因运进戒毒所供闭某等人吸食。 浈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日明、江海洋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且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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