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寺庙边偷卖毒品 刚出手即被抓获刑7个月
发布时间:2013-11-05 09:35:40


    本网讯(陆志强)  一男子手中没钱但吸毒已上瘾,为了继续吸食毒品,便从别处购买毒品,再加价出手,以贩养吸。因害怕被警察抓获,就悄悄地选择在庙堂旁边进行交易,结果还是被公安民警抓获。近日,男子杨勇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杨勇系一名吸毒人员且已上瘾,由于没有经济来源可供其吸食毒品,就想到了以贩养吸的损招。贩卖毒品,被公安抓获肯定要受到重罚,为了掩人耳目,杨勇就选择在庙堂旁边进行交易。今年6月11日19时许,杨勇应吸毒人员黄立纯的要求,在田阳县那坡镇旧水泥厂附近的庙堂旁卖给黄立纯2颗毒品海洛因,重约0.04克,获款53元;同月13日21时许,杨勇接到吸毒人员黄立纯、梁少民电话,欲向其购买毒品。后杨勇就携带海洛因到田阳县那坡镇旧水泥厂附近的庙堂旁,将4颗毒品海洛因,重约0.07克卖给黄立纯和梁少民,获款110元。当三人交易刚完时,就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并从杨勇身上缴获16颗毒品海洛因,净重0.42克和110元毒资,从黄立纯身上缴获3颗毒品海洛因,净重0.05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缴获的物品中检出海洛因。被告人杨勇被抓获后,即如实供述第一起贩卖毒品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勇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故意贩卖,其行为确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勇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一起贩卖毒品的罪行,与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较轻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