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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掉入小区窨井摔伤 物业公司赔两万八
发布时间:2013-12-19 08:34:44
本网讯(李永福) 一小区物业公司本应对其物业尽心管理,但却因疏于管理,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结果成为被告。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3年6月2日,原告张明晚上从朋友家打了几圈“麻将”走进其居住的温宿县某小区,在小区内有一个窨井,因车辆经常碾压致使该窨井盖损坏。当张明走到该处时,掉入井中,后其家人将其送到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张明的左腿在这次事故中骨折,经法医鉴定,为10级伤残。 事后,张明找到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就自己受伤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进行协商,因双方协商未果,张明遂诉至温宿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管理人不能证实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被告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对其管理的场所疏于管理,造成张明受伤,应对张明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最终赔偿张明280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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