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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万多借款“买断”友情 男子起诉好友索债
发布时间:2013-12-18 10:04:53


    本网讯(丁志文 张艳青)  俗语有云“友谊地久天长”,但在金钱面前,友谊是否仍旧固若金汤?一多年好友在借款后避而不见,男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罗阳生偿还原告谭志明借款本金80000元,并承担自2012年7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随本清;被告罗阳生偿还原告谭志明借款本金7000元,并承担自2011年7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随本清。

    谭志明和罗阳生是多年好友。2011年4月31日,罗阳生以做生意缺少资金周转为由向谭志明借现金人民币7000元,双方约定该款于2011年6月31日归还。2011年6月11日,罗阳生又向谭志明借款80000元并约定该款于2012年6月30日归还。因罗阳生未归还欠款并避而不见,谭志明遂诉至法院,要求还款并承担逾期利息。

    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款逾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7000元并承担逾期借款利息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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