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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投资建工程 退伙人诉返投资款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12-16 11:07:30
本网讯(王晓莹 张振伟) 三好友合伙投资承建工程,由于投资理念不同导致两人退伙,另一人因无力返还投资款而出具借条。12月11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合伙协议欠款纠纷案,判决被告王文华支付原告王东平、王赖清50000元及利息。 原告王东平、王赖清与被告王文华系好朋友。2010年,两原告与被告经协商合伙承建一工程项目,后因投资理念不同,两原告退伙。因被告无现金向两原告返还投资款,故于2012年4月27日经结算后,被告向两原告出具借款本金为50000元的借条一张,并在借条中载明“在2012年9月1日前被告向两原告偿还54000元,如被告逾期未偿还上述款项,则按月息2分计息”。 2013年7月,被告向两原告归还了利息5000元,剩余款项一直未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合伙未成,被告欠两原告投资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认定;原、被告约定被告应在2012年9月1日前还款54000元,逾期未还则按月息2分计息,该约定合法有效;现被告未如期还款,则应按约定承担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本金50000元,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被告王文华已支付的5000元利息应予以抵扣。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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