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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依刑事退赔判决申请强执应谨慎立案
作者:刘文刚   发布时间:2013-12-09 10:33: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该条规定在刑事诉讼的审判阶段,法院对被害人损失的合法财产应在刑事判决中,责令犯罪分子将其犯罪所得原物退还给被害人,在原物灭失情况下,令其以等额价款或者相同种类物赔偿被害人的判决内容。此类案件大部分违法所得都被被告人挥霍,造成赃款赃物无法退赔,被害人则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今年,我院共受理了五件被害人申请执行刑事判决中的退赔案件。针对此类案件法院能否强制执行,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类案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另一种意见认为该类案件不能申请强制执行。笔者认为此类案件法院不能依据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理由如下:

    一、该类案件不属于民事执行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该条将何种法律文书可以作为执行依据作了明确规定,“责令退赔”不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并不在其列。目前,被害人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据以申请执行,尚缺乏法律依据。

    二、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决定其不能作为申请执行人

    被害人并不具备当事人资格,被害人虽然参加刑事诉讼,但多以被害人的身份参加审理,其陈述只能作为证据供法院参考,法律实际上并未赋予其任何实体权利,其并不具备当事人的资格。因此,笔者认为,被害人不是适格的申请执行人,其不能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三、刑事退赔不具有民事强制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这里的“退赔”是指返还赃款赃物的意思,所针对的仅仅是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不包括合法财物,而民事上的“赔偿”是指用自己所拥有的合法财产进行赔偿。责令退赔的“责令”,按字面解释,为督促他人完成任务之义,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能否退赔,最终还是看被告人是否主动履行。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于以考虑。经过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责令退赔”应该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进行并在量刑前进行完毕。如果经过追缴或退赔后仍不能弥补损失,司法机关不能依职权追缴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发给被害人作为赔偿,被害人也不能申请司法机关强行追缴或者根据退赔责令强制执行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如果想弥补损失,必须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获得救济。

    因此,笔者认为,被害人依刑事退赔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不应立案执行,应对被害人作好释明工作,告知其通过民事诉讼确定赔偿数额等,然后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至于法院以前已经受理的应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作者单位:河南省镇平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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