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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婚男向恋人借五万赖账遭对方起诉索还本息
发布时间:2013-12-03 15:17:37
本网讯(康宽梁 肖鹰) 已婚男子文小强外出打工期间与未婚女子臧晓相恋,期间向臧晓借款五万元,还款期过后仅支付了部分利息,臧晓多次催款无果后提起诉讼,文小强竟然持签名“臧晓”收据抗辩款已还清。日前,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突显“蹊跷”的案件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文小强偿还原告臧晓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原告臧晓诉称,2009年10月,原、被告相识,不久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被告称其信用卡透支,加上做酒店生意资金周转不够钱,要原告想办法借些钱给他,基于双方系恋爱关系,原告一共筹了50000元钱借给被告,被告于2010年6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借款利率。 后因被告隐瞒其已结婚,欺骗原告感情的事情暴露,双方关系恶化,但被告却在借款到期后以各种借口拖延不还钱,虽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但被告仅支付了2000元利息,其余本金和相应利息至今未还。 被告辩称,被告已偿还了原告的借款50000元及利息,原告也出具了收条,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支持其辩称,被告提供了署名为原告名字的一份收条。原告对此不予认可,申请法院对该收条进行笔迹鉴定。 法院查明:2010年6月1日,被告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款借据,该借条载明:兹有借款人于今日向出款人借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即5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自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8月1日止,期限14个月,利率为每月0.4%,利息共计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全部本息52800元(伍万贰仟捌佰元)于2011年8月1日一次性偿还。被告在该借据上签字捺印。后经原告的催要,被告仅支付原告2000元利息,其余本金和相应利息被告至今未付。 根据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被告提交的收条上落款处“臧晓”的签名不是臧晓本人所写。被告虽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但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未获准许,法院对该收条不予采信。 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供借款给被告,被告为此出具借条,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因双方对还款期限、借款利率作出了明确的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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