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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法院用“黑名单”威慑执结一代销合同案
发布时间:2013-12-06 12:00:19


    本网讯(梁军 曹辉)  面对当事人的拒不履行,湖北省枣阳市法院找准突破目标,果断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闻悉“黑名单”对其经营带来的一系列不利影响,近日,个体建筑业主朱怡积极找到执行法官,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2年4月8日,鑫鸿房地产公司与朱怡签订一份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双方约定“鑫鸿房地产公司为朱怡建设的商品房进行代销服务,并向朱怡提供项目保证金3万元”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因该工程项目却未按约定期限完工,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当年10月20日,襄阳市仲裁委作出裁决:解除双方所签《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朱怡返还鑫鸿房地产公司保证金3万元;自2012年5月2日起至返还保证金之日,朱怡按保证金总额的日千分之一向鑫鸿房地产公司支付滞纳金。

  朱怡逾期未履行义务,鑫鸿房地产公司遂向枣阳市法院申请执行。

    今年3月13日和4月19日,执行人员分别向朱怡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朱怡置若罔闻。

    经查明,被执行人朱怡收取鑫鸿房地产公司3万元保证金,具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且拒不按要求申报其财产情况,其明显存在恶意失信行为。为此,执行人员拟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将朱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失信者黑名单”一旦对外公布曝光,则会对其个人名誉、企业声誉、金融资信、商业合作等产生影响。为此,朱怡获悉情况后深受震慑,立即委托亲友找到执行法官,要求协调解决。后经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协议,朱怡一次性返还鑫鸿房地产公司保证金3万元,并承担全部仲裁费和执行费。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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