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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电伤人执行难 法院先行垫付解民忧
发布时间:2013-12-05 14:13:34


    本网讯(周智勇)  2007年11月8日,原告王成武之父王建国受雇于一煤厂老板在蓝山县二轻局瓷厂内打煤,并将原告带到蓝山县二轻局瓷厂内,在他人已警告其周围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王建国仍疏于对原告的看管,同日13时40分许,原告王成武被发现被安装在厕所旁的变压器电伤,造成左手截肢三分之二。原告受伤后共住院治疗了45天,认定损失共计65624.59元。

  2009年8月21日湖南省蓝山县人法院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中所指的 ”高压”包括1千伏(KV) 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本案中变压器输入端电压1千伏,因此本案应适用高压致人损害的法律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依法应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该变压器的输入电压为1千伏,变压器的产权人为蓝山县二轻局瓷厂,其安放高度为85公分,周围没有任何安全扩网和标示。在庭审中电力设施产权人蓝山县二轻局瓷厂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免责的情形。因此,由蓝山县二轻局瓷厂对本案承担 50%的责任,赔偿王成武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5312.3元;由蓝山县龙溪供电站对本案承担30%的责任,承担赔偿原告王成武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1187.38元。其余责任由原告监护人承担。

  被告蓝山县龙溪供电站在上诉中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全部的赔偿款项,但另一被告蓝山县二轻局瓷厂已于2005年停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直至2013年因蓝山县二轻工业事务管理办公室无偿接收被告蓝山县二轻局瓷厂的厂房和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的规定,蓝山法院依法对蓝山县二轻工业事务管理办公室追加为第三人,由其在接受财产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本案的原告)王成武清偿36528.30元的赔偿款。

  蓝山县二轻工业事务管理办公室系一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没有任何的经济来源,在被追加为第三人后,多次来法院协调,要求执行时间押后。而原告王成武因电击造成左手截肢三分之二,丧失大部分的劳动力后,其母亲不堪生活的重务,已离家出走,父亲王建国奋力挣扎在艰辛的生活中。去年,终因劳累成积,中风倒下,这无疑是给这个不幸的家庭雪上加霜。

  蓝山法院执行局了解到申请人生活的窘状后,第一时间跟院党组汇报,院党组在找来第三人蓝山县二轻工业事务管理办公室后,知悉其目前的财政状况确实无能力全额赔偿。经该院党组决定,由蓝山法院先行垫付这笔执行款项人民币36528.30元,并在年底,再由蓝山县二轻工业事务管理办公室归还垫付的赔偿款项。

  当申请人的监护人王建国拿到这滚烫的赔偿款时,流下了激动的泪水,在口齿不清的“谢谢”声中,执行局工作人员安慰当事人:“相信政府,相信国家,一切都会好起来的。”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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