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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区法院强制执结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发布时间:2013-12-06 10:45:49


    本网讯(陈胜杰)  12月4日下午,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拘留了一名屡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周某。

    2009年4月2日,经双方协商,周某租赁了薛西村委会面粉厂的大院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并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从2009年4月2日至2010年4月2日,年租金22000元。合同第四条约定:合同到期后如周某需继续占用,在2010年4月2日前(10天内)上交下年租金,合同继续生效,否则合同自行终止。2011年3月29日,面粉厂大院的房屋因其它案件被法院查封,2011年4月2日双方的租赁合同期满,因合同期满且该面粉厂被查封,薛西村委会多次通知周某要求其搬出,但周某拒绝搬出,并一直占用租赁物,然周某租赁面粉厂用于办厂,工厂搬迁需要一定的时间,法院认为应该给周某90天时间用于工厂搬迁,2013年1月2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搬出,并赔偿对方的租金损失。周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4月22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周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2013年8月5日,薛西村村民委员会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周某搬出。8月16日,该院向被执行人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3年8月2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搬迁义务。但周某拒不履行,该院于10月22日向周某发出公告,责令其于2013年11月5日前将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应滨街道办事处筹备组薛西村村民委员会面粉厂的房屋腾空并交付于薛西村村民委员会,但被执行人周某仍不履行。

    2013年12月3日下午该院干警接到线报,得知周某要到宝丰,该院遂迅速组织执行干警赶赴宝丰,在宝丰县一旅馆将周某找到并带回,将周某依法拘留15日。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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